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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村民小组执行案件的办案思路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村民小组;执行
    【全文】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原告张某、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民委员会某小组共同支付两原告征地补偿款三万余元。某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并辩称其未侵害原告权利,不存在过错,不是适格的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该村民委员会某小组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来源于村民小组集体,不向原告分配的侵权行为也是村民小组所决定,涉案财产系被告村民委员会某小组的集体财产且由其自行进行分配,某村民委员会并非共同侵权主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该村民委员会某小组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三万余元。
      【执行经过】
      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两原告于2023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联系该村民委员会某小组组长李某,但李某称以前担任组长,早就不做了。后法院多次联系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请求协助法院执行该村民小组财产,该工作人员先是表示村委会并非被执行人,又表示征地补偿款已全部发放,目前村民小组账上没钱,如果要给申请执行人发钱就必须让其他小组成员退款,后该工作人员承诺等到年底有钱了就可以支付,但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此后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又多次承诺支付案款,但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工作极不满意,多次到法院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认为法院故意偏袒被执行人。2024年1月,法院工作人员约谈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确认该村民小组有无负责人、有无独立的财产,并明确告知如不配合法院调查,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村委会负责人迫于压力告知法院村民小组负责人系赵某某,并当场查清村民小组虽然没有独立的账户,但目前村民小组有5万余元由村委会开立账户负责保管。村委会表示将尽快组织该小组成员开会通报相关情况,最终村委会按照要求将案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赠送锦旗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
      【办案思路及注意事项】
      本案被执行人系村民小组,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办理一般要遵循摸清案件特点、找准堵点、破解难点的原则,最终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首先,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主体关系特殊。村民小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及公益事项的办理有相应的自主权,申请执行人作为村民小组的成员通过诉讼和执行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一般是因为成员权身份问题引发,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往往对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大多不愿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义务,甚至采取能拖就拖的方式抗拒执行。其次,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二是容易引发申请执行人信访。申请执行人一般认为其他村民小组成员已获得补偿款,村民小组有钱不履行就是法院执行不力。针对上述特点,承办人应充分了解案情,加强与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的沟通,掌握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原因,找准案件的堵点。在找准案件堵点的基础上,承办人应依法采取措施破解执行难点,即做好查人找物工作。要明确告知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不履行、拖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协助法院调查村民小组负责人及财产情况,如村委委员会拒不配合调查或者虚假陈述,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考虑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上述措施确定好村民小组负责人和财产后,案件即顺利执行完毕,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和肯定。
      本案的妥善处理对法院今后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一般思路,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此类案件在审理阶段原告一般无法明确村民小组有无独立财产,因此在起诉时可以将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一并列为被告,并请求法院通过前期调查或庭审调查的方式查清村民小组是否有独立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尽量避免不做调查就对村民小组作出缺席判决。二是要根据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在执行阶段的态度,适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党委等相关部门,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作出司法建议书,或者对村民小组、村委会负责人作出预罚款通知书等,要多措并举加强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果。


    【作者简介】  
     

    李涛,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25 23: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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